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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电击案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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哽咽有些沙哑,她说道:“我弟弟今年三十三岁,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还有个五岁的孩子,叫小鹏。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弟媳和他离了婚。一年前,小鹏因为车祸,也没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就只剩了海东一个人,现在他又成这样……”说到这里,女人哽咽得说不下去。

听到王海东的遭遇,我心里也不由得一阵感慨,我安慰她道:“王姐,你也别太难过,这样吧,收费的问题咱先不说,你加上我的微信,先把判决书发过来我看看,我了解一下上诉的空间大不大,然后咱们再谈具体操作和收费的事情,您看行吗?”

女人听我这样说,忙不迭的连声感谢,挂了电话没多久就加了我的微信,把一审判决书拍照发了过来。

我仔细研究了判决书,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驳主张,以及各自举证的情况,重点分析了一审裁判时关于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

因为要想改变或推翻一审判决,就必须要找出一审裁判的错误或者漏洞。而在这个案件中,上诉的目的就是想要改变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所以我首先找准方向,从一审判决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着手,而判决中对于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必然要立足于某些依据,不可能凭空乱判,因此,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就成了我主攻的着力点。而这个依据又包括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都是熟悉运用法律的人,一般情况下法律依据不会有什么问题,那么重点最后就集中到了事实依据上。

通过明确诉讼方向,然后层层剥离,最后我把这个案件的症结锁定在了裁判的事实依据,也就是案件事实上。说起来好像也很简单,就好像“1+1\\u003d2”一样。在这个案件中,第一个“1”就好比事实依据,第二个“1”就好比法律依据,这个“2”就是判决结果了。如果我能够改变案件事实,也就是让第一个“1”变成“2”或者“3”甚至是“10”,那么判决结果自然会出现变化。

看到这里也许各位看官会有疑问了:事实就是事实,怎么还能够随意改变?如果真是这样,那以后谁还敢相信法律?

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我这里已经准备好了功课,又要给各位看官唠叨两句了。

到底什么是事实?或者我们平时如何定义事实?这个问题很关键。我们平头百姓日常生活中更愿意这样定义事实:亲眼见到的,亲耳听到的,亲身经历的,就是事实。然而我们往往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那就是,有时候我们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甚至是亲身经历的,未必就是事实。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火得一塌糊涂的刘谦的魔术,我们都看到了,也听到了,我们会认为那是事实吗?不会。于是结论就出来了:靠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甚至是亲身经历来甄别事实不一定靠谱。那么问题也就来了:究竟应该怎么定义事实?评判事实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法律给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

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我们叫它“社会事实”,就这个“社会事实”而言,评价它的标准是公序良俗,说白了就是大家认可。你说了,你做了,我接受,我认可,这便成为事实。注意这里有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双方都认可”。既然认可,那就没有争议,没必要动不动就提证据,锱铢必较,钻牛角尖。如果真是那样的话,那人们就没法生活了。

但是如果有了争议,起了纠纷,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时候,这时候的“事实”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了。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决断。而这个需要用证据来支撑、来证明的事实,我们叫它“法律事实”。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依据的事实,指的就是这个“法律事实”。

“社会事实”上升为能够被法庭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是需要有合适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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