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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过的机构中国并没有参与,因为在战争中德国没有对中国造成伤害,双方并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战争。
处理日本的是华盛顿设立的远东委员会,由苏、美、中、英、澳、新、印派代表组成。10月10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对日决议:首先是制定使日本履行日本投降条款的政策、原则和标准。其次是应成员国之请求,审查盟军最高统帅所采取的有关措施。最后是新成立的两个同盟国机构之决议,须有多数成员国赞成,而且其中必须包括苏、美、英、中四国在内方才有效;盟军实行对日政策时,应依照远东委员会的决策议定拟订具体指令,然后再将指令转达给盟军最高统帅实施之等等。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在莫斯科会议中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严惩日本战犯。
1944年12月10日,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
1944年12月15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成立,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经盟军亚洲战区总司令官陈锋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克莱墨尔将军、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其中威勃爵士被任命为庭长。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据此,美国的j.b.基南被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濬、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
在远东军事法庭成立的同时,盟军又在中国的南京、上海、广州,菲律宾的马尼拉,苏联的伯力等地分别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月2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裕仁、冈村宁次、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75名被告的起诉,后盟国认为案情过分庞大复杂,决定将这78人分两批或三批审理。
东京审判的是第一批是包括裕仁天皇在内的34名甲级战犯,分别是日本天皇裕仁、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冈村宁次、近卫文磨、阿南惟几、杉山元、大川周明、松冈洋佑、石井四郎、永野修身、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东乡茂德、重光葵。
历史上日本共有8名甲级战犯逃过了审判,首要的就是日本天皇裕仁。当时是由于美国政府包庇而未被列入战犯名单,同样被美军庇护的还有杀人魔王石井四郎,此人原是日本731部队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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