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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吴阿姨的面子上,事务所对李存孝的实习,啥要求也没有。
人家有事,帮帮忙也是应该的。
“遇到一个看似荒唐,但确实合法的刑事案件”。
主任的语气有些无奈,开始介绍。
郊县一个叫王锐的花鸟店老板,卖了六只鹦鹉。
没想到,这六只鹦鹉里,有两只俗名小太阳的鹦鹉,居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的学名叫绿颊雉尾鹦鹉。
按照《刑法》第341条规定,属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出售两只属于情节严重,被一审法院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王锐不服,提起上诉,找到事务所请求辩护。
事务所接到案件,所有律师都傻眼了。
买卖、饲养鹦鹉,不是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有过的事吗?
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而且还是五年的重刑!
主任想请李存孝帮两个忙。
一是想请李存孝向柳阿姨了解一下情况。
上诉案件到了中院,很有可能会是柳阿姨的刑庭接手,他们不能和柳阿姨有直接联系。
二是请李存孝就这个案件,咨询一下学校的刑法教授,有没有破解的办法。
因为从目前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没有什么瑕疵。
“你把案子的所有资料传过来,我给老师们看看”。
他不愿意先就和柳阿姨联系。
李存孝也觉得这个案子匪夷所思。
但我们是大陆法系,尊从成文法。
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遵守,定罪量刑都有严格的规定。
不像海洋法系,主要以判例定罪量刑,可以有回旋的余地。
收到资料,李存孝自己都没看,就找到了老师。
“难办啊”!
老师认真看完后,叹了一口气。
“王锐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他也知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买卖,但他出售的那两只鹦鹉,是他驯养的鹦鹉繁殖的,不应该属于野生动物”。
老师摘下眼镜擦了擦,接着说。
“但是,我刚刚查了一下,刑法明文规定,驯养、繁殖的国家保护动物,也算野生动物”。
“这不就成了,法不可知吗”?
李存孝脱口而出。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是古代统治民众的旧的法律思想。
“是啊,别说普通老百姓,就连天天和法律打交道的律师,我这个整天研究法律的教授,都是第一次听说”。
老师眉头紧皱,他也在想破解之法。
“从法理来说,他这是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在法庭上一般不会被认可”。
所谓认识错误,说白了,就是老百姓的口头禅:我不知道。
法律明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法官不可能因为你一句“我不知道”,就减免刑责。
否则就的话,所有上法庭的人都可以用“我不知道”来对抗。
“其实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定性为野生动物,也是有道理的”。
毕竟是大学教授,很快就理解了立法精神。
“比如说大熊猫,谁敢说现在驯养、繁殖的大熊猫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对呀,如果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可以买卖,那大熊猫岂不是也可以买卖?!
“但是…但是两只鹦鹉,五年徒刑,这也太那个了吧”
李存孝也懵了,不知道用什么词来形容了。
“现在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破格减轻制度”。
老师打开电脑,找出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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