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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秦律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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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

众人疑惑的看向李源。

他们都在思考,大秦之患是什么。

难道不是只有赵高一人吗?

还有其他人?

“大秦积重难返。”

李源摇了摇头。

大秦内忧外患,积重极多。

“大秦苛政太多,律法太严,又漏洞极多。”

李源此话如惊雷一般,震响众人心神。

李斯第一个坐不住,站了出来争辩道:

“先生,你说大秦律法严明,这个确有其事。但你说漏洞太多,是指何故?”

秦始皇闻言,也转头蹙眉看向李源。

李源闻言,便回应道:

“秦朝律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标准,这会导致滥用刑罚和惩罚不公的局面,令人畏惧又不信服。”

“量刑标准?”

李斯闻言一愣。

商君变法前,秦朝实行的律法政策是“轻罪重罚”。可能你只是犯了一些小错,罪不至死,但也会被处死。

商君变法之后,商君建议实行“重罪重罚”。

自商君之后,秦国并没有过大的立法改革出现。

秦律法一直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在立法时,经常把“德”和“刑”结合起来。

《秦律》有一条:

“法立而道行之,令行而法随之。”

大白话的意思就是:

法令明确确立的,应当依据律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律法没有规定而进行实施的行为,就不算犯罪。

这等律法,岂不是给人钻空子?

别说大秦,即便后世,也不敢说律法一定严密且周全。

人之所想,人之所为之事,终有可能会有思虑不足之处。

不过,秦法对这类事件,也有一个说法叫做“无乃滥乎”。

既所做之事没有触犯律法,但也可能要定罪量刑。

“无”和“滥”指的就是人所犯的事情,并不在律法所规定内的。

这就导致,执行律法之人,有很大空间。可以随意处置百姓,随意使用律法定量定刑。

若是仅在旧秦时,还可以控制。毕竟当时秦朝版图并不大,且都是大秦官吏,律法皆已遵守习惯。

然如今大秦已经兼并六国,将六国纳入领土内。

这么庞大的帝国,如何能保证,其他郡的官吏,真能凭心而做,律法清明?

这便是六国百姓,认为大秦律法苛刻之源。

其中,大秦的死刑又非常多。

《秦律集解》记载:“弃市之法,使天下知所忌惮而不敢犯。”

意思是:如果百姓知道犯罪会被处死,那么他们就应当会因为怕被处死而不敢去犯罪。

“以刑去刑”便是秦始皇时期,法家提倡的“以法治国”的核心思想。

法家,在秦始皇时期,将“以法治国”作为政治主张。

秦朝律法在法家的指导下,借鉴了周代和战国时期的法律。融合统一后,在商君时期得到改进,又在秦始皇时期得到加强,形成如今的秦律。

李源说完,转头看向李斯。

秦始皇闻言,沉思片刻,也转头看向了李斯。

在李斯执政期间,法家地位得到显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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