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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章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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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月米”,大致为每位官员每月支取1石。这是官员每月生活的基本保障。

二是“折绢米”,即以绢折米,官员俸给每年有2个月支取的是折绢米,通常为绢1匹,折银7钱。

三是“折银米”,即以银折米,每年有10个月支取的是折银米。

明代官员禄米俸钞之数,最初确定于洪武十三年(1380)。至洪武二十五年,又重新更定官禄,从正一品每年的俸给米1044石,一直到从九品每年的俸米60石,随之成为一代定制。

说一句大实话,明代官俸之薄,确实堪称历朝历代之最。

这样低薄的官俸,难免导致这些下层官员出现“不足供饔飱”的生活窘况,于是,为了自己家人不知道与跟着自己饿肚子,这些官员自然要想别的办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额外收入。

明代官员的额外收入,分为正常的额外收入与非正常的额外收入两类。

以正常的额外收入而论,明代官员大致可以获得如下数种收入:

一是来自朝廷各种名色的赐赉,尤其是在朝的大臣,所得赏赉则相对更多。

二是赐给官员“节钱”,属于官员过节时的补助性收入。这种节钱,又称“公宴钱”。

三是地方官员可以支取“马夫银”,类似于交通津贴。

四是官员出差的廪给,相当于官员的出差津贴。

五是官员得第出仕,可以从朝廷那儿获取正当的牌坊银,并在他们的故乡竖立牌坊。

如唐顺之在中进士后,曾按惯例从地方官府那儿获取100两银子的牌坊银。

明代官员非正常的额外收入,大致有以下两种:

其一,合法的额外收入。明代官员合法性的额外收入,大多来自官场交际性的收礼,如各省进京入贺的官员,全省府、州、县均需要赠送“赆仪及长夫”,其数有时多达“三五百金”,亦即300两—500两银子。

其二,违法的额外收入。明代官员违法的额外收入,显然相当丰厚,大抵已经占了明代官员收入的大宗。

此类额外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贪贿而增加额外收入。

按照明代的俗例,每当朝觐之年,地方知府、知县以上官员,“必人辇一二千金入京,投送各衙门,及打点使费”。

根据明末人陈子龙《安雅堂稿》卷十的估算,一个仅仅管辖百里的知县,从布衣身份,直至官拜御史、给事中,所费最少大约也要数千两银子。

这些无端的亏空,府、县官员自然是不可能自掏荷包,最后的结果就是一级一级地通过纳贿等方式加以补齐亏空。

二是通过侵克而增加额外收入。以宜兴县为例,据唐顺之的揭示,地方百姓为了供奉县官的饮食起居,“岁为金者以百计”,即每年将达100两银子。

三是通过勒索、科敛而增加额外收入:根据成化十五年(1479)明宪宗所下圣旨的揭示,当时管理京城九门和通州各处抽分厂的内外官员,大多不遵法度,将那些原本不该抽税的柴米等项物品,“一概擅自抽分,或差人四散当拦,巧取财物”。

要知道,到了明末时期,大明王朝传到崇祯皇帝手上的时候,已经走过了260多个年头,这时候的国家已经是千疮百孔,各种内忧外患不绝,而崇祯帝在位一共17年,用尽一切办法也没有能够挽回。

根据后世的分析,其实明朝最后灭亡的原因最主要是“穷”。

由于穷所以没有钱赈济灾民,所以最后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打到了北京;由于穷所以没钱支撑军队打仗,最后给后金捡了漏子。

可是,当时大明真的很穷吗?不见得吧,洪武之治,仁宣之治,弘治中兴三个盛世的积累下,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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