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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否認自己殺害渡邊ju,說她是被別人所殺。在警方的充分調查下,今天我陳述的是真正的事實:殺害渡邊ju的是我,這是真的。

他對犯罪過程是這麼說的:我進大門時見有根樫木的頂門棍豎在那兒,我心想把它當作兇器倒也稱手,所以把它帶進房裡。渡邊ju見我來了,說聲歡迎,就跪起身到火盆邊為我沏茶,我乘機用雙手握棍朝阿ju頭上狠命打去。然而,早就藏有殺機的人即使對這裡的情況很熟悉,難道會用被害者家頂門用的那根樫木棍嗎?一般說來,蓄意殺人者會早點備下兇器。這案件按檢察官的看法並不是偶發的,而是&ldo;有計劃&rdo;的作案,那麼,柳田正夫用被害者家裡的東西作為兇器行兇是反常的,並且難以自圓其說。

在第九次審訊報告中還記錄這樣的供詞:

……阿ju立即仰翻在地。我見她拚命掙紮起身,想朝我猛撲過來,我右手握棍隨即朝阿ju的前額和臉上揍去,阿ju發出異樣的叫聲仰面倒下,再也不能動彈了。

這是極為含糊的供詞。如果是兇手的話,至少會供述得更正確,細節也會更加具體些。恐怕柳田正夫是沒法把當時殺人的過程說得更正確吧。因為想起報紙、雜誌上報導過渡邊ju為面部受傷,就作了&ldo;毆擊了面部&rdo;這樣的供認。警方也發覺這裡的疑問。

在第十次審訊報告中供認說:

關於我上回供述殺害渡邊ju的事實,昨天,對毆擊的部位,怎麼也回憶不起來。今天才想起,用樫木棍第一下好象擊在阿ju後腦勺上,阿ju仰天倒下後,又毆打前額部的左側和左臉,隨後好象朝阿ju的胸口揍去。

為何柳田正夫對犯罪過程不能說得更具體些?可以說,這是他在想當然,或是得到了某種暗示。大冢律師從這件事中能得到這樣的結論。記得在第九次審訊報告中有這麼一段話:&ldo;我見她拚命掙紮起身,想朝我猛撲過來,我右手握棍朝阿ju的前額和臉上揍去。&rdo;當時,並沒有提到毆擊阿ju胸口的動作。這是因為報紙上對受害的傷勢報導中只提到頭部和臉部,沒說起胸前的傷。如果柳田正夫是從報導中得知傷情的話,當然肯定不會想到還有阿ju胸前的傷勢。由於兇手的棍子擊在身著衣服的胸前,傷勢並不重,雖形成第三肋骨的骨折,但在外部不見有傷。大冢以往聽法醫談過,年老者並不需要受很大的衝擊力也往往會造成肋骨骨折的現象。為此,檢察部門也是看了屍體檢驗報告之後,經過解剖才知道第三肋骨骨折。所以無論如何,在罪犯指供詞中必須要提到這個傷勢。於是在第十次審訊報告中,開始有&ldo;好象又&rdo;毆擊了胸部這樣的供述。

還有,檢察官認定,現場衣櫃抽屜被抽開,衣物翻亂的跡象是柳田正夫竊取借據之後,為了偽裝成搶劫現場而乾的。這是認為現場僅缺少一張借據為前提作出的結論。警方也認為柳田正夫除了借據之外,並沒有搶去其他東西。然而,究竟渡邊ju被竊走多少東西,是很難作出正確判斷的。她孤身一人,兒子和兒媳都和她分開居住。根據渡邊ju的兒子隆太郎的證詞,他們夫妻倆跟阿ju合不來,兩年前就搬了出去。

隆太郎的證詞是這麼說的:

沒聽母親說過她有多少錢,這一點我全不清楚。直到出了事,警察問我缺少多少錢?我是一無所知,也許母親的手頭會有些現錢的。

既然不知道被竊的餘額,那麼是少了錢,還是分文不少,全是一筆糊塗帳。連兒子都不清楚,所以也有可能失竊了一筆相當數量的現金。因此,可以推斷,真正的兇手倒是半拉開抽屜,竊走了一筆現金逃之夭夭的人。這事反證了柳田正夫是無罪的。真正的犯人倒是在柳田正夫到達之前那一刻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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