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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黄涵正,主谋?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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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一个案件的经过,最重要的便是法庭调查!

在这个环节里,法官会对他想知道的一切内容,再复核一遍,并且复查一下检察院提交上来的材料,真实情况如何。

李笙笙站起身来,拿着准备好的起诉书,宣读道:“益城县检察院起诉书,益检刑诉(2010)第92号,被告人黄涵正,男,......,201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益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思明......,被告人张山琛......”

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张山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经益城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0年8月9日晚间,被告人黄涵正下班回家,与女友杨菲菲,好友张凡前往好兄弟烧烤店聚餐。”

在同一时间段内,李思明,张山琛等人也在该烧烤店内聚餐,而后,黄涵正因为座位占地空间的问题,与李思明,张山琛等人发生了争执,几人争执不下,随即引发了斗殴,造成现场混乱。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烧烤店老板廖卫东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性被告人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等人的行为,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经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而被告人黄涵正,系引发该案件事实的主要责任人,属于案件的主谋,应当在量刑时予以注意。

现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予以惩处。此致,益城县法院,检察员:张益达。”

见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严浩继续开口道:“几位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都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被告人黄涵正留庭,其余被告人退庭候审,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离法庭。”

一般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都是一一进行的。

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些案件,存在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

其余六名被告人都被带离后。

严浩开口对黄涵正说道:“被告人严浩,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黄涵正当然有意见。

就算安月明他们没劝他打无罪辩护,他都要大声说出自己无罪。

“法官,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单方面遭受到李思明等人的殴打,拿起酒瓶只是出于防卫,并不没有其他的想法。”黄涵正开口为自己辩解道。

严浩点点头,对着公诉席上的张益达和李笙笙说道:“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张益达看着黄涵正,开口厉声道:“被告人黄涵正,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是否已经听清楚了?”

黄涵正之前在看守所时,已经遭受到公安和检察院的轮番讯问,现在张益达的语气虽然听起来有点凶,但对他来说已经是习以为常了。

反正现在在法庭,我有冤屈,我自然要如实说。

黄涵正点点头,回道:“都听清楚了。”

张益达也点点头,开口继续道:“被告人黄涵正,你与李思明等人是否认识?”

黄涵正答道:“不认识。”

“不认识,你是为什么要向对方搭话?”张益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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