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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土地问题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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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决周竹坡杖八十,还可以出钱免刑,告发周竹坡的佃农被打了一百杖。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流放都不用,只是杖责加赔偿五十两烧埋银。

崇祯想了一会儿,又问起看到过的明代法律规定的雇佣工人身份的规定,雇佣工人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只是程度比前面说到的宋代法律佃户和田主稍轻,雇佣工人如果对雇主犯罪加重处罚,雇主打伤雇佣工人减轻处罚,即便雇主不小心打死了雇佣工人,也不是判死刑,只是杖三百流放三年,只有是故意杀害雇佣工人才会被判绞刑。崇祯提出了这个疑问,问莫非雇佣工人的法律地位还不如佃农吗?

李之藻似乎对崇祯不清楚佃户和雇佣工人的区别有些奇怪,解释说佃户和雇佣工人是两回事。佃户和田主签订的租地契约,佃户付田租,就像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样,房客和房东没有雇佣关系。雇佣工人和雇主签约的是时间比较长比如十年可供役使,性质完全不同。汪汝淳补充,如果是短期雇佣的短工,和平民一样。至于佃户,除非他本来就是田主家的仆役,又租种田主家的土地,否则就是平民,最多见到田主时,遵循年少者见到年长者的礼节。

崇祯可能觉得自己这方面知识确实比较欠缺,就跳过这个话题,说出下一个疑问,即使佃户和田主在明代法律关系平等,双方已经签约,佃户按约交租,田主按约收租就行了,收租有什么麻烦的呢?

这个问题一说出来,不仅李之藻和汪汝淳,连旁边的罗雅谷也笑了起来,似乎听到什么滑稽的事情。汪汝淳说,商税轻微,许多商人都不愿老实缴纳,田赋许多地方只有三十分之一,劳役丁税因为没有人口统计,比明初更轻,只怕不到五分之一,田租五五分帐,佃户怎么会老实缴纳?

李之藻补充说民间向来有“久佃成业主”、“田入佃手,佃如虎踞”的俗语。崇祯好像想起了什么,欲言又止。沈飞也想起来了,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就提到过这种俗语和事情,不过顾炎武现在才十七岁,这本书顾炎武十一年后才开始写,崇祯自然不能现在提出来作论据。

李之藻继续解释,田是佃户在种,许多田主对田地远不如佃户熟悉,不少田主甚至连田地哪里都不知道,佃户随便找个理由就能隐瞒收成,少交甚至不交田租。朝廷收赋税难,田主收田租当然也难,收一家佃户的田租难,收十家、百家更难,如果上千家,就难上加难。许多时候田主的地因此被佃户侵占,也自认倒霉。

崇祯问田主难道不能打官司告佃户吗?汪汝淳说告自然是可以的,可是打官司也不容易,要查清真相就难,即便在本地赢了,对方也可以去上级衙门上诉,有些田主和佃户争议的案子,拖了两年都没有结案,耗费的精力和钱,还不如当初就不起争执。沈飞心想这和现代差不多,打官司拖时间就是基本策略,国内国际官司都一样,拖上个三年五年,即便最后输了赔点钱,在这三五年时间里也有很多办法捞够了。

李之藻说他有一个小友祁彪佳曾经在天启年间担任福建兴华府推官,就曾经处理了许多田主和佃户争议的案件,汇编成册。其中一件案子是俞姓秀才,花三十两银子向寺院买了一块寺田,结果佃农吴贵三、周干禄连续两年都没给俞秀才田租,还辱骂俞秀才,说是自己已经交了税粮,不用再给俞秀才田租,俞秀才最后只能不要田了,又以十八两银子的价格卖回给了寺庙的和尚,等于他倒贴给了和尚十二两银子。

接着说这是不愿交租的,还有佃农直接盗卖田主的田,比如秀才戴贞吉的田,租给一个叫林君进的佃农,林君进死后,他儿子又把这田卖给了彭秀才。还有莆田陈家,和佃户林道积订立租佃契约,后来林道积的儿子林成宇觉得寺庙的田容易拖欠田租,就和寺庙和尚勾结,硬要把陈家的田说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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