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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震惊四座,细数潘金莲的罪刑!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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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追究西门庆的责任,潘金莲也是死罪;

或者,在谋害武大的过程中,即便潘金莲没有实施具体的谋害行为,而仅是一个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么,只要武大死于西门庆之手,潘金莲仍然是死罪。”

众人一听这才恍然大悟,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师看了郑逸一眼,目光当中多了几分惜才与爱才,毕竟他的弟子里边可没有像郑逸这般优秀的学生。

郑逸对德高望重的老律师投去感谢的目光,继续说道:“第三,焚烧夫之尸体。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有潘金莲处理丈夫遗体的描述:“……那妇人带上孝,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潘金莲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体,其主要目的在于毁灭证据,掩盖其先前的杀夫罪行。同时,这一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按照法令,除非特定人士(僧道、外国人)自愿或远道灵柩回乡,焚烧尸体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京城外及诸处,今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也就是说,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远路归葬的情形,可以焚烧尸体之外,一般人焚烧尸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由此,即便撇开其邪恶动机不谈,潘金莲焚烧武大的尸体,也显然是触法的。

然而,虽然潘金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规定,但这一指控本身又很难成立。因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据记载,宋代,河东路百姓因为“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官府也规定,在京城郊坛三里以外,“方得烧人”。

正如小说里提到的,为将丈夫尸体焚化,潘金莲“来到城外化人场上”,这里的“化人场”,应该就是当时官办的焚尸场。这样看来,宋代禁止焚烧尸体的行为,只是一件象征性的、纸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间并没有得到普遍的遵行。

按照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状况,武松归家,获知武大死亡的噩耗,质问潘金莲尸体在何处时,潘金莲很坦然地告诉对方已经焚化。而对这一事实,武松并没有对此进行指责。”

当郑逸说到这第三条罪责,很多法律大家都微微动容,尤其是郑逸这一番引经据典,事无巨细,即诠释出当时的宋代法律,又引出当时丧葬的法令,如此详细哪怕是他们这些大律师,大法官估计都够呛!

如果一开始他们认为郑逸不过就是研讨会请来充人数,或者说为研讨会做宣传的,现在如果再这样想,那就真的是太打脸了!

尼玛!

你家做宣传的,拥有如此知识涵养?

这要是谁敢说郑逸是个充人数,他们肯定冲过去跟那个人干架!

额,不对,他们学法的,他们肯定会冲过去起诉那个人!

就在众人被郑逸的知识涵养所震撼的时候,郑逸继续说道:“第四,居丧释服从吉。武大死后,潘金莲浓妆艳抹,继续和西门庆厮混。

根据小说描述,“每日却自和西门庆在楼上任意取乐,却不比先前在王婆房里,只是偷鸡盗狗之欢,如今家中又没人碍眼,任意停眠整宿。……原来这婆娘自从药死了武大,那里肯带孝。”

潘金莲的上述表现,严重违背当时的礼法。毕竟,这是在传统社会,男尊女卑是一条人际社会的红线,反映在夫妻关系上,则夫贵妻卑。

按照服制,丈夫死之后,妻子应该为夫服斩衰,也就是麻衣丧服三年,夫丧期间,妻子不能穿华丽的衣服,不能参与娱乐活动,也不能改嫁。

按照《宋刑统·婚律》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如果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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