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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贴身服务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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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娥赶紧看了一眼豆腐西施,解释:“大郎的脑子被打傻了,过去的事情记不得了。”

豆腐西施听出了时穿话音里的厌恶,呀了一声,眼珠转了转,解释说:“大郎,这妾婢买卖呀……其实也是一种雇佣劳务,不过,却与平常的劳务雇用不相同。

嗯,也许是一种很独特的劳务关系。咱皇宋明文禁止贩卖奴隶,但然而乡野百姓便是多收了三五斗,谁不想找个人伺候,舒舒服服过员外生活,所以这奴仆生意,官府挡也挡不住。”

“哦,需求决定存在”,时穿鼓励说:“继续说,我听着呐。”

“乡野之间,需要伺候人的奴仆怎么办,官府规定只能寻找牙人介绍,而后雇佣奴仆,可这样雇佣来的人,不知根不知底,主人那里放心让他在家里随意走动。平常人家过日子,也不能什么东西都收起来,东西摆在外面,万一雇来的人手脚不干净,顺手拿两样卖了——什么样的大家庭也禁不起这样的老鼠啊。

所以,无论官府怎么查禁,也挡不住民间购买奴仆的需求。大郎你想,买来的奴仆,自由全在你手里,出门在外,不担心他把屋里的东西卖了,然后跑的找不着人。那官府啊,也知道挡不住民间需求,只好想出个变通办法……”

黄娥对这个熟悉,在一旁补充:“刑律规定,可以一次购买奴婢十年的自由,这十年就是役期。”

“我明白了”,时穿回答:“这相当于一次性支付了十年工资,以后这十年,他的人身自由就全归主人支配了。那十年就相当于买断服务年限。”

黄娥愣了一下:“哥哥这么说也行。不过,奴仆虽然卖身十年,但十年期间,他还是被雇佣的,是有薪水的。”

“那就是说:十年之内,只发最低生活保障,是吧?……原来,这就是大型拐卖团伙猖獗的原因。”

“这个……刑律还规定,唯有父母可以买卖子女,这规定原本是为了防止拐卖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拐子拐了人,常常诱逼女子认一位身家清白的同伙为父母,而后由这位同伙出面售卖——父母卖儿女也不叫‘卖’,他们索取的那笔钱视为‘赠嫁’,或者是‘典身钱(相对于男**仆)’。

律法还规定:买卖合同要在官府上档,盖上朱红大印的契约,称之为“红契”,如此才能受到官府保护。如果买卖合同不在官府上档案,那么这种契约无效。在奴仆买卖中,如果拐子不能立下可以在官府上档的红契,守规矩的人家也不敢购买,因为只要奴隶有机会脱身,前往官府告一状,主人就是一个“拐卖良人”的重罪,要被流放三千里。

律法规定:契约一旦在官府上了档子,则役期可以连续计算,被‘典’之人无论转了几道手,她的服役期限都要合并计算,最长只能是十年,十年合同期满就须终止劳务关系,任人自由离去。”

“哦,这有点相当于‘工龄连续计算法’,我明白。”

“律法还规定:拐卖十岁以下儿童者死,这可是刑律上少有的死刑。所以拐子为了逃避死刑,最喜欢拐卖十岁出头的女孩,偶尔才会对环娘这样性格好,美貌非常的小美人胚子下手。”

“难怪桃花观里的拐子什么话也不说,拼死跟我打——他们屋里藏着环娘,十岁以下的幼童,一旦被发现了就是死刑,所以他们才拼命。”

黄娥点点头:“官府上面也是这态度,桃花观内拐子全死了,官府正好可以结案——便是因为他们当时不死,事后追究也是死刑。哥哥动手免去他们的劳作,还让他们白得一份功劳,自然赏赐优厚,还什么也不问,赶紧结案。”

时穿叹息:“这大宋朝真是仁义啊,瞧这法律定的,多么严密。然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多么严密的法律也挡不住钻空子的人多,瞧瞧,每条政策都有人钻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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