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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城市西江区幸福小区2号楼204室的房屋是原告郑小珍和被继承人高和的夫妻共同财产。高和因病死亡后,其与郑小珍通过人工授精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儿子高以轩出生。”
“高和的遗产,应当由妻子郑小珍、儿子高以轩与高和的父母即被告高明、李芳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裁判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高明、李芳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郑小珍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郑小珍和高以轩给予照顾。”
裁判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钱衡律师):“我方认为高和在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2号楼204室房屋赠予给被告高明和李芳,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原告郑小珍所生的孩子高以轩与高和不存在血缘关系,高和在遗嘱中也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因此,应该由郑小珍自己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高和的继承人。”
和李想在模拟法庭训练场中的训练过程一样,被告律师果然扔出了孩子不是高和血缘上的儿子,因此不能继承遗产的答辩主张。
不过根据法庭的程序要求,接下来是双方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李想先不急着抛出自己的观点。
裁判官:“现在双方开始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
裁判官:“现在开始由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李想知道到自己表现的时候了。
李想:“人工授精作为现代医学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已经极为普遍,除去代孕和无性生殖被立法所禁止外,本案涉及的人工授精技术都属于合法的范围内。被告始终强调原告郑小珍怀孕是借用丈夫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生殖细胞进行生育。
但是被告一直忽略的一点就是,是因为丈夫高和没有生育能力,在丈夫主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原告郑小珍当时采用这种方式怀孕,并且是由有资质的医生实施了相关手术。因此,本案中原告郑小珍生育的儿子高以轩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婚生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如果裁判所真的否认了本案中高以轩婚生子的身份的话,将给类似情况的家庭带来灾难,同时也将在家事领域引起地震”。
被告方的钱衡律师听到之后脸色一变再变,这一点原本他以为原告两个小年轻律师肯定想不到的,这下李想的发言让他慌了神。
“这个、这个”钱衡律师一直嗫嗫嚅嚅,导致裁判官直接询问其是否有意见需要发表,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先不说。
钱衡律师只能推脱说后续再发表其他意见。
……
双方又接着发表了几轮意见,但是钱衡律师还是重复着自己的观点,也没有什么新的意见。
裁判官询问了双方的最后意见之后,就宣布了休庭,同时表示在合议庭合议之后,便会进行宣判。